广水市华某某科技有限公司
1.案件性质
逃避缴纳税款;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、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。
2.主要违法事实
经国家税务总局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检查,发现其在2020年2月15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,主要存在以下问题:采取逃避缴纳税款手段,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503.17万元;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9份,金额877.98万元,税额120.78万元。
3.相关法律依据及税务处理处罚情况
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,对其处以追缴税款503.17万元的行政处理、处以罚款120.19万元的行政处罚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。
税与罚短评:
根据《税收征收管理法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,对于逃税的,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,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。
如果在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,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,补缴税款、滞纳金,接受行政处罚的,还会涉嫌逃税罪,面临刑事处罚。
如果逃税缴纳税款数额巨大,即50万元以上并占应纳税额30%以上的,将要面临“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”的刑罚。
上述广水市华某某科技有限公司逃避缴纳税款503.17万元,时间为2017年2月15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,平均来说,其每年度逃税金额已经超过了50万元。如果比例达到 30%以上的,其责任人员可能面临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。
此外,广水市华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还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,根据《刑法》第二百零五条和司法解释的规定,虚开税款数额5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的,属于数额较大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。
因此,其责任人员可能构成逃税罪、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,数罪并罚。